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负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二)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转发的股东★、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质询或查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如有)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发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等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第七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2025年 3月 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 案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五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十九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一)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获悉的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及告知董事会秘书。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在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九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自律监管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四十九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 2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一)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就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 中发生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大额资金运用★★、业绩盈亏等符合本制度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于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告知董事会秘书及向董事会报告,并提供相应文件及资料,同时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四)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具体的披露事务。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十五条 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